有 关 政 策 法 规

2004-04-21 00:00


  1. 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2. 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修改的说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1997年12月30日, 国务院决定对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的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目的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产业生级
.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
.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特点
.体现内、外资项目平等的原则
.突出产业政策导向
.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简化手续, 易于操作


*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投资项目范围 

.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两类贷款项目)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鼓励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限制乙类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投资项目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列明的项目
.国务院批准的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待遇的其他项目

*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设备范围

.进口的设备必须是自用得进口散播和技术 (不允许转卖)
.外商投资企业、俩类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加工贸易外商不作价进口
.设备中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设备外的所有设备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中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
 设备的所有设备
.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配件



   2. 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修改的说明

.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布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和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进行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

.此次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的修订,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
 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净增加24条,修订后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
 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条目共272条, 占 《目录》总条目的83%。

.此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突出产业重点,适应产业结构调整
 和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原则, 同时充分体现了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
 原则。

.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出口型企业,将产品100 %
 外销的允许类项目列入鼓励类目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第六条 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设立、迁移、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登记主要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并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㈢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㈣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逾期仍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仍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并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限期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者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规定纳税,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生产率比本法施法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发布)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㈠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低产林改造

2.粮、棉、油料、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及远洋渔业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尿素、合成氨、磷铵)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及原料)

10.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素新剂型)、兽用驱虫药

11.全价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2.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3.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日供水能力30万吨以上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5.节水灌溉设备制造

16.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

㈡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商品纸浆

3.皮革后整饰加工

4.无汞碱锰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

7.酶制剂、合成洗涤剂原料(直链烷基苯)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

9.替代氟代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㈢纺织业

1.复合超细、异收缩、抗静电、阻燃等改性、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特种化学纤维

2.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3.高仿真化纤面料

4.纺织用油剂

5.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㈣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制造、线路设备设计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公路、港口机械设备及其设计、制造技术

4.城市地铁及轻轨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公用码头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6.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7.900兆赫数字蜂窝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8.五次群以上同步光纤、微波通信系统、计量设备制造

9.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㈤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输设备设计制造

2.煤气化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3.高浓度水煤浆设备和添加剂制造

4.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5.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㈥电力工业

1.火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常规火电站和煤的洁净燃烧技术电站)

2.水电站的建设、经营(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等)

㈦黑色冶金工业

1.海绵铁(以煤为还原剂工艺)

2.粉末冶金(铁粉)

3.20万吨以上短流程和5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生产线

4.冷轧硅钢片、镀锌板、镀锡板、不锈钢板

5.热轧薄板、冷轧薄板

6.轴承钢管、石油钢管、不锈钢管、高压锅炉钢管

7.机车、车辆的车轮、车箍

8.超高功率电极、针状焦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及熟料

10.铁矿采选

11.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2.高纯镁砂(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3.连铸、钢包、复合吹炼专用优质耐火材料和专用保护渣

㈧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5英寸以上)、多晶硅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及氧化铝(30万吨以上)

6.稀土应用

㈨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离子膜烧碱及新的有机氯系列产品

2.烧碱用离子膜的制造

3.乙烯(年产30万吨以上)、丙烯及C4-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工程塑料制品及塑料合金

5.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

6.精细化工:染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颜料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及设备

7.氯化法钛白粉

8.以煤为原料的化工产品

9.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10.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11.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2.输油、输气管道及其油库、石油专用码头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㈩机械工业

1.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

3.薄板连铸连轧机,大型冷、热连轧设备,城市煤气化和工业用无污染煤气发生炉制造

4.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双进双出磨煤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5.集装箱装卸桥、管式输送机制造

6.3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型空气分离成套设备制造

7.多色胶印机制造

8.4500米及以上沙漠、海上石油钻采设备,70兆帕及以上油、气井防喷器,105兆帕及以上压裂设备,50吨及以上修井机制造

9.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甲铵泵及混合造粒机制造(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0.电子、新型纺机、新型造纸(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1.大型精密科学测量仪器制造

12.安全检测仪器设备(振动、噪声、有毒物质、粉尘浓度检测,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预测)

13.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4.精密、高效、大型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制造

15.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16.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

17.2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万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8.大型路面施工机械制造

19.大型(外径200~430毫米)、精密及专用轴承制造

20.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转向机、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铝散热器、膜片离合器、等速万向节、减震器、车用空调系统、安全气囊、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电机、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专用轴承

21.汽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22.汽车用铸锻毛坏件

23.汽车研究中心、设计开发机构

24.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和机场专用车等特种用途高难度专用车

(十一)电子工业

1.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32位以上(不含32位)高档微型计算机制造

6.图文传真机关键件(热感打印头、图像传感器等)制造

7.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激光影碟机

8.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

9.新型显示器件(彩色液晶器件、平板显示器)

10.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

11.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2.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3.卫星通信电话地面站(TES)、数据站(PES)及关键件制造

14.SDH光通信系统、交叉连接设备、网络管理设备制造

15.软件开发、生产(包括计算机、通信软件等)

16.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17.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的开发、制造

18.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的开发、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高档卫生瓷生产线

3.新型建筑材料

4.特种水泥

5.水泥外加剂

6.散装水泥仓储运设施

7.城市卫生特殊设备制造

8.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9.树木移栽机械制造

10.路面铣平、翻修机械制造

11.玻璃纤维及玻璃钢制品

1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

13.非金属矿及深加工产品

(十三)医药工业

1.专利期内及受我国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要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消炎解热类:国内尚未生产的疗效好的新品种

3.维生素类:维生素D3、右旋泛酸钙、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心脑血管药物

5.药品制剂:缓释剂、控释剂、靶向剂、透皮吸收等新剂型、新产品及相关辅料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国内尚未生产的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提高中成药质量、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十四)医疗器械

1.800毫安以上X光机

2.数字减影装置

3.生化分析仪器

4.电子内窥镜

5.医用监护仪器

6.多功能麻醉机

7.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制造

2.航空发动机

3.航空机载设备

4.轻型燃气轮机

5.民用卫星制造

6.卫星有效载荷制造

7.卫星应用(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十六)船舶工业

1.特种船、高性能船及3.5万吨以上船舶修造

2.船舶配套产品制造

(十七)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8.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9.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十八)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仲、厚朴)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中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

放射性矿产的采、选、冶炼加工

(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天青石开采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杜仲、厚朴)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业

期货贸易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含有线电视网络及发射台、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军用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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