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护照/旅行证简介
(一)中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中国护照和旅行证件只颁发给依据《国籍法》规定而具有中国国籍者。
(二)中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区护照,澳门特区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由中国公安部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地方公安机关,以及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公署颁发给在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投资等非公务原因居住/旅行的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简称旅行证)由驻外使领馆,驻香港、澳门公署颁发给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需回内地/大陆的港澳台同胞;短期出国后因中国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需紧急回国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由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颁发给享有香港特区永久居留权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海外符合条件者可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或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由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颁发给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澳门特区永久居民身份证者。
(三)中国护照和旅行证是重要的国籍身份证件,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并将护照或旅行证复印(带照片资料页、签证页等)留存备用。遗失护照或旅行证,应尽快向使领馆报告。
任何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扣押中国护照/旅行证,不得伪变造、转让、故意损毁中国护照/旅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规定,驻外使领馆不再受理护照延期,请留意护照的有效期,并在护照到期之前及时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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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照申请类别
办理类别 | 适用情形 |
普通护照:颁发 | 未曾持有护照的中国公民(含在印尼出生的儿童首次申请护照)。 |
普通护照:换发 | 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护照过期的;护照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护照有效期剩余一年以上,但确因办理当地居留、签证延期、工作许可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提前换发护照的;护照签证页不足4页;容貌变化较大的。 |
普通护照:补发 | 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而所持普通护照遗失、被盗或因损毁而影响正常使用者。 |
普通护照:加注 | 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已在国内更改户籍登记姓名的中国公民,需办理曾用名加注的。 |
因公护照:换发因公护照 | 所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即将到期或护照签证页即将用完的因公常驻人员。 |
因公护照:补发因公护照 | 所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因公常驻人员。 |
因公护照:换发因私护照 | 原持因公护照(包括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旧版因公普通护照)出国,后因在国外停留目的发生变化而需改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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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出国人员遗失护照申请旅行证 | 临时来印尼后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急于回国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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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同胞前往内地/大陆 证件 | 前往内地/大陆的港、澳、台同胞 |
港澳特区护照及旅行证件 | 香港、澳门特区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