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学院国外合作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007-03-26 00:00

 

  国外高等院校及其它以促进汉语教学及文化交流为目的的机构均可向孔子学院总部提出合作建设孔子学院的建议,但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接受孔子学院总部的业务指导,遵循其相关教学标准;

  2、具有从事语言教学、教育文化交流的相关经历;

  3、熟悉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汉语教学发展现状;

  4、具有法人资格;

  5、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能够为设立孔子学院进行一定的房产、经费和人员投入。

  孔子学院总部可以提供的合作条件

  孔子学院总部可以视实际情况提供如下合作条件中的部分或全部条件:

  1、授权国外合作单位使用“孔子学院”称谓;

  2、提供学院所使用的全球统一的标识和校徽;

  3、提供教学模式和教学课程的规划设置;

  4、提供“长城汉语”多媒体课件及总部授权使用的汉语教材、辅助材料、音像资料和网络课程的使用权;

  5、提供学院运营模式与教学模式的培训;

  6、提供统一的形象包装、宣传推广计划;

  7、提供学院运作管理和发展规划的指导;

  8、提供全球汉语教学信息及时沟通的便利条件;

  9、派遣一定数量的教师前往任教;

  10、提供一定数量的图书以建设中文图书馆;

  11、为学院组织汉语教学及推广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组织管理

  孔子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中外双方人士共同组成,院长及副院长人选由合作双方商定。

  1、理事会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2、院长

  院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院长须与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签订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院长的目标任务、任期年限、职权范围、奖惩措施和绩效考核标准。

  3、双方具体协商对财务、教学、人事实行因地制宜的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