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青体事务国务部长办公室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 |
2004-04-21 15: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青年体育部(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加强体育领域现存的友好关系和合作的愿望,为进一步发展和促进体育组织间的合作,本着相互承认主权、民族独立、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双方现行法律和规章,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进行下列体育活动: 1.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进行体育组织、俱乐部和国家队间各项目的团队交流。 2.进行地区性体育项目的合作。 3.加强协调两国奥委会在洲际和国际体育问题上的立场。 4.进行两国体育领导人的互访,以进一步促进双边关系,交流体育经验。 5.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互换各项目的体育专家和教练员。 第二条 在对等基础上,接待方为来访团队提供食宿、医疗和境内交通费用;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第三条 实施此谅解备忘录的全部通讯联络均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换文制定实施此备忘录的程序、计划和推荐项目,并将这些内容列为备忘录的一部分。备忘录全部内容在内的信件来制定计划和推荐活动。 第五条 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将由双方通过和解方式协商解决。 第六条 该谅解备忘录可以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可以文字形式提出修改或补充要求。凡经双方提出的、符合各自法律和规章达成的修改或补充,将成为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这种修改或补充自双方商定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1.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三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要求废除,则自动延长两年。 2.如本谅解备忘录到期,其条款须待全部程序、计划和合作项目执行完毕后方可失效。 本谅解备忘录由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日在雅加达签署。两份原件均用英文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体育运动委员会 青体事务国务部长办公室 |